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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娛樂稅法第15條的內容,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並沒有包含有關娛樂稅法第15條的任何解釋或範例。因此,根據所提供的資訊,無法提供對於娛樂稅法第15條的釋義。
本法罰鍰案件,由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定。 主管稽徵機關依前項規定移送時,應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
立法理由一、按法院裁定罰鍰應限期令受處分人繳納,逾期不繳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修正條文第十六條已有明文,而逾期不繳之稅款,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亦經明定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爰就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文字修正之,作為修正條文第一項。 二、第二項係就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移列,並參照營業稅法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條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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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依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本條有關移送法院處分程序之規定已不適用,爰予刪除,以資配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按法院裁定罰鍰應限期令受處分人繳納,逾期不繳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修正條文第十六條已有明文,而逾期不繳之稅款,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亦經明定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爰就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文字修正之,作為修正條文第一項。 二、第二項係就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移列,並參照營業稅法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條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依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本條有關移送法院處分程序之規定已不適用,爰予刪除,以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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