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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根據所提供的文本內容,無法回答娛樂稅法第16條的相關問題。
前條罰鍰案件,法院應於收受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文書之日起七日內裁定罰鍰,限期繳納;逾期不繳者,由法院強制執行。 主管稽徵機關或受處分人不服法院裁定時,得於接到裁定通知書十日內提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就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移列,並參照營業稅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七條分項修正之。 二、受處分人抗告,無繳納半數保證金之必要,爰將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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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依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本條有關移送法院處分程序之規定已不適用,爰予刪除,以資配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係就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移列,並參照營業稅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七條分項修正之。 二、受處分人抗告,無繳納半數保證金之必要,爰將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予以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依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本條有關移送法院處分程序之規定已不適用,爰予刪除,以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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