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法通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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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來看,地方稅法通則第5條規定如下: 1.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可以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了關稅、貨物稅和加值型營業稅以外,在現有的國稅基礎上附加徵收稅金。然而,附加稅的稅率不得超過原本規定的稅率的百分之三十。 2. 如果附加稅的徵收基礎已包含在特別稅或臨時稅的徵收基礎中,就不得再另行徵收附加稅。 3. 附加稅的稅率在公布實施後的兩年內除非配合中央政府增減稅率,否則不得調高。 依據地方稅法通則第5條的規定,地方政府可以進行附加稅的徵收,但是有一些限制,如稅率不得超過一定比例、不得重徵已包含在特別稅或臨時稅中的部分,以及在一定期限內不得提高附加稅的稅率。至於具體的範例,我們無法根據提供的資訊中找到相關的案例或裁決書,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0911119 制定)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關稅、貨物稅及加值型營業稅外,得就現有國稅中附加徵收。但其徵收率不得超過原規定稅率百分之三十。 前項附加徵收之國稅,如其稅基已同時為特別稅課或臨時稅課之稅基者,不得另行徵收。 附加徵收稅率除因配合中央政府增減稅率而調整外,公布實施後二年內不得調高。
立法理由一、地方政府為辦理地方自治事項,除得以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開徵新稅,及就其地方稅調高收率(額)外,如其財政仍有不足,尚須籌措財源支應所需,爰授權地方政府,除關稅、貨物稅及加值型營業稅外,得就現有國稅開徵附加稅課。 二、明定地方政府就國稅開徵附加稅課之限制。
- 營業稅名詞
- 國稅名詞
- 徵收名詞
一、地方政府為辦理地方自治事項,除得以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開徵新稅,及就其地方稅調高收率(額)外,如其財政仍有不足,尚須籌措財源支應所需,爰授權地方政府,除關稅、貨物稅及加值型營業稅外,得就現有國稅開徵附加稅課。 二、明定地方政府就國稅開徵附加稅課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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