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法通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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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開徵地方稅,應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後公布實施。
- 2.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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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地方稅法通則第 6 條,地方稅的徵收需依照地方稅自治條例進行。具體而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需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並經過相應的立法程序後公布實施。在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需要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備查。 此條規定保障了地方稅的徵收過程必須經過正當的立法程序,並且受到中央政府的監督和審查。此外,參考資料中的案例和裁判書無法提供具體的相關資訊來回答這個問題。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11119 制定)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開徵地方稅,應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後公布實施。 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備查。
立法理由明定地方政府開徵地方稅之法定程序。
- 自治條例名詞
(0911119 制定)
明定地方政府開徵地方稅之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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