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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法通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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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開徵地方稅,應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後公布實施。
  2. 2.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地方稅法通則第 6 條,地方稅的徵收需依照地方稅自治條例進行。具體而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需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並經過相應的立法程序後公布實施。在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需要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備查。 此條規定保障了地方稅的徵收過程必須經過正當的立法程序,並且受到中央政府的監督和審查。此外,參考資料中的案例和裁判書無法提供具體的相關資訊來回答這個問題。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11119 制定)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開徵地方稅,應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後公布實施。   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備查。

立法理由明定地方政府開徵地方稅之法定程序。

  • 自治條例名詞
(0911119 制定)

明定地方政府開徵地方稅之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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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法通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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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稅法通則第 6 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開徵地方稅,應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縣(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稅法通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方稅法通則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