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法通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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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稅之受償,依下列規定: 一、地方稅優先於國稅。 二、鄉(鎮、市)稅優先於縣(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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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稅法通則第7條的規定,各稅的收取順序如下: 一、地方稅優先於國稅:這表示地方稅在徵收時優先於國稅,即地方政府在徵稅時應優先徵收地方稅款項。這是為了確保地方政府有足夠的財政收入,以滿足地方自治的需求。 例如,若某地方政府徵收了某項地方稅和相對應的國稅,而納稅人只支付了部分款項,根據優先原則,地方政府首先可以向納稅人追討未支付的地方稅款項。 二、鄉(鎮、市)稅優先於縣(市)稅:根據法條規定,同一個行政區域內的鄉(鎮、市)稅應優先於該地區的縣(市)稅徵收。這是為了確保地方政府各級有足夠的財政收入,並根據各地方政府的自治財政需要達到資源的合理分配。 例如,某個縣轄區中,鄉(鎮、市)政府有權徵收特定的鄉(鎮、市)稅,而縣政府有權徵收相對應的縣(市)稅。如果某個納稅人在同一個行政區域內需要支付鄉(鎮、市)稅和縣(市)稅,根據優先原則,鄉(鎮、市)政府首先可以向納稅人追討鄉(鎮、市)稅款項。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11119 制定)
各稅之受償,依下列規定: 一、地方稅優先於國稅。 二、鄉(鎮、市)稅優先於縣(市)稅。
立法理由明定各項稅課之受償順序。
- 國稅名詞
(0911119 制定)
明定各項稅課之受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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