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 1.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經記帳士考試及格者,得依本辦法規定,請領、補發及換發記帳士證書。
- 2.前項記帳士證書,包含中文版記帳士證書及英文版記帳士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第2條的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可以請領、補發或換發記帳士證書: 1. 通過了記帳士考試。 2. 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根據這個法規,記帳士證書包含中文版以及英文版。例如,如果一個人在台灣通過了記帳士考試,並且符合辦理手續的相關要求,他就可以請領中文版的記帳士證書。如果他還需要英文版的證書,也可以申請補發或換發英文版的記帳士證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