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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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 3 條》,符合《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在本辦法生效後的一年內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的國稅局申請登錄以繼續執業。 例如,如果一位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符合《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資格,他需在《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生效後的一年內向其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的國稅局申請登錄以繼續執業。
-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代理人名詞
- 國稅名詞
- 記帳士法 第 3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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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