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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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轄區國稅局得廢止其辦理專業訓練之核准: 一、辦理之專業訓練與申請之實施計畫書內容不符,情節嚴重。 二、有事實足認領有第二十七條訓練證明之人員,其實際參與專業訓練之課程或時數,與核發之證明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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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31條,專業訓練單位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情況下,所轄區的國稅局有權廢止其辦理專業訓練的核准: 一、辦理的專業訓練內容與申請時所提供的實施計畫書內容不相符,且情節嚴重。 舉例來說,如果專業訓練單位在申請時聲稱會提供某種特定的內容或課程,但實際上卻未提供這樣的內容或課程,且這種情況嚴重到足以對參與訓練的人員產生實質損害,那麼國稅局就有權廢止該專業訓練單位的核准。 二、專業訓練單位有人參與專業訓練而領有訓練證明,但這些人在實際參與專業訓練的課程或時數上與所核發的證明不符。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參與了一個專業訓練課程,並且根據該專業訓練單位所發的訓練證明,這個課程的時數為20小時。但實際上,這個人只參與了15小時的課程,與證明所指定的時數不符。在這種情況下,國稅局可以將這個專業訓練單位的核准廢止。 這些規定旨在維護專業訓練的品質,確保專業訓練單位能夠按照所提供的內容和規範進行訓練,並確保訓練證明的真實性和正確性。
- 國稅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名詞
- 認領名詞
- 第二十七條條文
- 記帳士法 第 2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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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