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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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指保險期間始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契約。
- 2.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保險給付,其屬死亡給付且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者,扣除新臺幣三千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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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指的是在中華民國95年1月1日之後生效的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契約。 2. 根據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涉及保險給付的情況,若是屬於死亡給付且一個申報戶全年的合計金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的,可以免除計入;若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則扣除新台幣三千萬元後的餘額應全數計入。 參考資料: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
-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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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