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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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所稱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指營利事業或個人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計算之應納稅額,未減除前條規定之投資抵減。不包括營利事業以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抵減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計算之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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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條所指的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是指營利事業或個人在當年度的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中應納稅額,未減除前條規定之投資抵減。但這不包括營利事業依據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的規定,抵減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 參考資料: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 範例:營利事業在當年度的所得稅結算中,獲得了法律規定的投資抵減獎勵,並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已經充分扣除了該投資抵減額。然而,該營利事業在上一年度有未分配的盈餘加徵稅額,根據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的規定,這部分稅金未能抵減在當年度的應納稅額中。因此,這部分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應納稅額的計算中不包括這部分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條文
- 所得稅名詞
- 第一百零二條之二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102-2 條條文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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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