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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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對於營利事業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所得的稽核,售價如果顯著低於時價,除非能夠提供正當理由及相關的證明文件,並經查證屬實,否則應按照時價核定售價。而所謂的時價則應參考該股票在同一時期的相當交易量的成交價格來確定,如果在同一時期無相當交易量的成交價格,則按照交易日公司資產淨值計算每股淨值來確定。而同時期的定義是指該股票的交易日之前三十日,相當交易量則以該股票交易量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五十的範圍為準。如果有多筆時價資料,則取其平均數作為確定依據。 以官方法規為依據,以上述內容提供之範例解釋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
- 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經查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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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