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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營利事業出售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未上市、未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其售價顯較時價為低者,除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經查明屬實者外,應按時價核定其售價。
  2. 前項所定時價,應參酌該股票同時期相當交易量之成交價格認定之;同時期查無相當交易量之成交價格者,按交易日公司資產淨值算每股淨值認定之。
  3. 前項所定同時期,為該股票交易日之前三十日;所定相當交易量,以該股票交易量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五十為範圍。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筆者,以其平均數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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