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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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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之帳簿憑證,除為緊急避免不可抗力災害損失、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或送交合格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處理帳務外,應留置於執業場所,以備主管稽徵機關隨時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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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10條的規定,執行業務者之帳簿憑證,除非是因為緊急避免不可抗力災害損失、有關機關因公調閱或送交合格的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處理帳務情況下,應該留置在執業場所,以便主管稽徵機關隨時進行查核。 例如,如果一家會計師事務所需要查核一位執行業務者的帳簿憑證,這位執行業務者應留置帳簿憑證在自己的執業場所,以供會計師事務所隨時查核。

  • 不可抗力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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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 10 條規定:「執行業務者之帳簿憑證,除為緊急避免不可抗力災害損失、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或送交合格之會計師、記帳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