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之帳簿憑證,除為緊急避免不可抗力災害損失、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或送交合格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處理帳務外,應留置於執業場所,以備主管稽徵機關隨時查核。
根據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10條的規定,執行業務者之帳簿憑證,除非是因為緊急避免不可抗力災害損失、有關機關因公調閱或送交合格的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處理帳務情況下,應該留置在執業場所,以便主管稽徵機關隨時進行查核。 例如,如果一家會計師事務所需要查核一位執行業務者的帳簿憑證,這位執行業務者應留置帳簿憑證在自己的執業場所,以供會計師事務所隨時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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