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9條的規定,該條共有4項,分別針對執行業務者在帳簿憑證方面的要求進行規範。 根據第1項的規定,執行業務者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傳票,並將傳票的內容登錄在帳簿上。不過,如果原始憑證已經符合進行記帳所需的內容,則可以直接使用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而不需要另外製作傳票。 第2項規定了各種會計憑證的編製方式,要按照事項發生的時序進行編號,並且以黏貼或裝訂的方式整理成冊。 第3項則針對以媒體儲存方式保存的原始憑證進行了規定。這種情況下,記帳憑證應該在上面註明憑證字軌號碼,而不需要遵循前兩項的規定。然而,當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需要進行調查並要求列印憑證和相關文件時,執行業務者應負責免費提供列印服務。 根據第4項的規定,如果非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的執行業務者取得了電子發票,該執行業務者可以在整合服務平台下載並列印憑證,並按照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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