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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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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業務者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但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毀損或滅失,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會計憑證,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後,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得報經主管稽徵機關准後,以縮影機或磁鼓、磁碟、磁片、磁帶、光碟等電子方式儲存媒體,按序縮影或儲存後依前項規定年限保存,其原始憑證得予銷毀。但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如須複印憑證及有關文件,該執行業務者應負責免費複印提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12條,針對執行業務者之會計憑證的保存期限,有以下規定: 1. 執行業務者的各項會計憑證,除了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的情況外,應該在年度結算程序完成後,保存至少五年。然而,如果因不可抗力的災害導致憑證毀損或遺失,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則不受這個保存期限的限制。 2. 前項中的會計憑證,在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經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後,除了應該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的情況外,可以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以縮影機、磁鼓、磁碟、磁片、磁帶、光碟等電子方式的儲存媒體,按照相應的順序縮影或儲存,符合前項規定的保存期限。原始憑證可以被銷毀。然而,當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如果需要複印憑證和相關文件,應由執行業務者負責免費複印提供。 參考資料: 營業稅法 施行絆 35 條 (86.05.30)

  • 不可抗力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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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 12 條規定:「執行業務者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