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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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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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一條是根據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制定的。該條規定了免稅所得的相關成本費用與損失應如何分攤的具體辦法。根據此辦法,營利事業應按照收入與成本、費用相配合的原則,計算並分攤免稅所得的相關成本費用及損失。具體的計算公式及辦法,可以參考財政部台財稅字第八三一五八二四七二號函釋。此函釋是基於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證券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的立法目的,以及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有關營利事業所得計算的規定所作的解釋。該函釋的解釋符合立法目的,並且未變更所得稅法定項下的計算所得額之規定,也未增加營利事業的租稅負擔。因此,該函釋對於免稅所得的分攤計算具有適用性,並與憲法租稅法律主義無牴觸之處。
- 所得稅法法規
-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2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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