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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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列免納或停止課徵所得稅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免稅所得,應依本辦法規定分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 一、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 二、依本法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土地、土地改良物交易所得。 三、依本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四、依本法第四條之二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期貨交易所得。 五、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或盈餘。
- 2.前項各款規定以外之免稅所得,其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應分別辨認歸屬;無法分別辨認歸屬者,應以合理方式分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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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2條,下列免納或停止課徵所得稅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免稅所得,應依本辦法規定分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具體來說: 1. 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 範例:如果某個營利事業在土地交易中獲得免稅的所得,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或損失需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分攤。 2. 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土地、土地改良物交易所得。 範例:如果某個營利事業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交易中獲得免稅的所得,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或損失需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分攤。 3. 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範例:如果某個營利事業獲得了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或損失需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分攤。 4. 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二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期貨交易所得。 範例:如果某個營利事業獲得了免稅的期貨交易所得,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或損失需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分攤。 5. 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或盈餘。 範例:如果某個營利事業獲得了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股利或盈餘,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或損失需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分攤。 此外,如果免稅所得無法分辨歸屬的,則按照合理的方式進行分攤。
- 所得稅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條文
- 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條文
- 改良物名詞
- 第四條之一條文
- 第四條之二條文
- 第四十二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4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4-1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4-2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4-5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4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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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