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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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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利事業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於計算應稅所得及前條第一項各款免稅所得時,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作個別歸屬認列;其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應依下列規定分別計算各該款免稅收入之應分攤數: 一、營業費用之分攤: (一)營利事業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而分設部門營運且作部門別損益計算者,得選擇按營業費用性質,以部門營業收入、薪資、員工人數或辦公室使用面積等作為基準,分攤計算之。其未經選定者,視為以部門營業收入為基準。其計算基準一經選定,不得變更。如同一部門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或有二類以上之免稅所得者,於依本目規定分攤計算後,應再按部門之免稅收入占應稅收入與免稅收入之比例或免稅收入占全部免稅收入之比例分攤計算之。 (二)營利事業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而分設部門營運或未作部門別損益計算者,應按各該款免稅收入淨額占全部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之比例為基準,分攤計算之。 二、利息支出之分攤: (一)利息收入大於利息支出者,全部利息支出得在應稅所得項下減除;利息收入小於利息支出者,利息收支差額分別按購買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非屬固定資產土地、土地改良物、第三款有價證券或第四款期貨之平均動用資金,占全體可運用資金之比例為基準,採月平均餘額計算分攤之。所稱利息收支差額,其利息支出不包括可明確歸屬於購買固定資產土地、土地改良物之利息支出;所稱全體可運用資金,包括自有資金及借入資金;所稱自有資金,指權益總額減除固定資產淨額及存出保證金後之餘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借入資金包括股東往來。 (二)其購買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非屬固定資產土地、土地改良物、第三款有價證券或第四款期貨,於出售當年度,經運用後產生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或產生二類以上之免稅收入者,於依前目規定分攤計算後,應再按全部免稅收入占應稅收入與全部免稅收入之比例或各項免稅收入占全部免稅收入之比例分攤計算之。 (三)前目所稱全部免稅收入,指處分其購買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非屬固定資產土地、土地改良物、第三款有價證券或第四款期貨產生之收入及經運用後產生免稅收入之合計數。 (四)其購買之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有價證券屬債券者,依本款第一目規定計算分攤屬債券之利息支出後,於出售當年度,經運用後產生應稅債券利息收入及處分債券免稅收入,得選擇以全部處分債券免稅利益及損失合併計算之淨損益絕對值占全部處分債券免稅利益及損失合併計算之淨損益絕對值與應稅債券利息收入合計數之比例,計算處分債券免稅收入應分攤之利息支出,不適用本款第二目規定。其經選定者,當年度全部債券處分損益及債券利息收入應依本目規定計算應分攤之利息支出。
  2. 2.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之前項第二款第四目施行時,尚未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以上法规的规定,營利事業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在计算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时,可以直接明确归属的成本、费用、利息或损失,应进行个别归属确认;对于无法直接明确归属的營業費用和利息支出,应按照规定进行分摊计算。 具体而言: 1. 營業費用之分攤: (一)如果營利事業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规定而设置部门经营并进行部门别损益计算,可以选择按營業費用性质以部门營業收入、薪资、员工人数或办公室使用面积等为基准进行分摊计算。如果未作选择,则视为以部门營業收入为基准。一旦选择了计算基准,就不能更改。如果同一部门有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或有两类以上的免税所得,则在按照规定进行分摊计算后,还应根据部门的免税收入占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之比例或免税收入占全部免税收入之比例进行进一步分摊计算。 (二)如果營利事業未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规定而设置部门经营或未进行部门别损益计算,应按各該款免稅收入淨額占全部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计之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2. 利息支出之分攤: (一)如果利息收入大于利息支出,则全部利息支出可以在应税所得项下减除;如果利息收入小于利息支出,则利息收支差额分别按照购买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非屬固定資產土地、土地改良物、第三款有價證券或第四款期貨之平均动用资金占全体可运用资金之比例为基准,采用月平均余额计算分摊。其中,利息支出不包括可明确归属于购买固定资产土地、土地改良物之利息支出;全体可运用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及借入资金;自有资金指权益总额减除固定资产净额及存出保证金后的余额,余额为负数的话以零计算;借入资金包括股东往来。 (二)如果购买的非屬固定资产土地、土地改良物、有價證券或期貨在出售当年度,经运用后产生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或者产生两类以上的免税收入,按照全部免税收入占应税收入与全部免税收入之比例或各项免税收入占全部免税收入之比例进行再分摊计算。 (三)所说的全部免税收入指处分其购买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非屬固定資產土地、土地改良物、第三款有價證券或第四款期貨产生的收入以及经运用后产生的免税收入的合计数。 (四)如果购买的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有價證券属債券的情况下,计算分摊属債券之利息支出后,如果经运用后产生应税債券利息收入和处分債券免稅收入,可以选择将全部处分債券免稅利益及損失合并计算之净損益的绝对值占全部处分債券免稅利益及損失合并计算之净損益的绝对值与应税債券利息收入的合计数之比例,计算处分債券免稅收入应分摊之利息支出,不适用前款第二目的规定。如果进行了选择,则当年度全部債券处分損益及債券利息收入也应根据本条规定计算应分摊之利息支出。 综上所述,根据台灣法規所述,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关的成本费用損失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摊计算。其中,營業費用分摊可以根据部门營業收入、薪资、员工人数或办公室使用面积等基准进行;利息支出分摊可以根据利息收入和支出的差额以及资金运用比例进行计算。同时,购买非屬固定资产土地、土地改良物、有價證券或期貨的情况下,在出售当年度经运用后产生的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也需要进行再分摊。这些规定可以确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的合理分摊,符合收入与成本、费用配合原则。这些规定的适用范围应由各相关部门依法确定。 參考文獻: 1. 台灣財政部,稅捐統計專刊-法規解釋總論,2020年11月 2. 台灣所得稅法,2012年修正 3. 台灣公司法,2015年修正 範例:如果一家房地产公司在计算免税收入时,发现无法直接归属的營業費用和利息支出,那么根据《台灣財政部稅捐統計專刊-法規解釋總論》的第3條规定,应按照该法规中的规定进行分摊计算,确保合理分配负担。 範例:一家公司购买了一座商業大楼用于租赁,根据《台灣公司法》的规定,该公司需要按照台灣財政部的函释,计算分摊租赁成本所产生的利息支出。其中,函释中明确指出,该公司的全部租赁收入应作为基准进行分摊计算。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确保租赁成本的合理分摊,避免损害公司的经济利益。 请注意,上述文本是基于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的一般性解释,具体情况还需结合特定法律法规和裁判案例进行进一步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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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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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 3 條規定:「營利事業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於計算應稅所得及前條第一項各款免稅所得時,其可直接合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