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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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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規定計算第二條第一項各款之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及應分攤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之減除項目,應分別轉作當年度各免稅收入之減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6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根據該條款,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第二條第一項各款之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及應分攤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之減除項目,應分別轉作當年度各免稅收入之減項。 基本上,這條款要求營利事業在計算免稅所得時,應將相關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分攤並轉作對應的免稅收入之減項。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免稅所得的計算方法更為合理和公平。 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料,雖然提到了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的計算和相關費用、損失分攤的相關內容,但並未提供第六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依據提供的資料進一步論述第六條的細節和應用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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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 6 條規定:「依本辦法規定計算第二條第一項各款之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及應分攤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不得列為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