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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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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利事業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而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免稅所得之一者,於計算各該款免稅所得時,除本條第二項另有規定外,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發生當年度各該款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免依前二條規定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2. 2.前項營利事業持有非屬固定資產土地、土地改良物,於年度結束前尚未出售者,應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計算應分攤之利息支出,併同該土地、土地改良物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利息支出,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土地改良物出售時,再轉作出售年度之費用;如部分出售者,應按出售及未售成本之比例計算,分別轉作出售年度之當期費用及遞延費用列帳。
  3. 3.營利事業持有非屬固定資產土地、土地改良物,於出售當年度,經運用後產生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或產生二類以上之免稅收入者,應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辦理。
  4. 4.營利事業持有非屬固定資產土地、土地改良物,於年度結束前尚未出售,其經運用後如有產生應稅收入者,其當年度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及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計算應分攤之利息支出可於各該產生應稅收入範圍內,列為當期費用,並准自計算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以及相關法規說明,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5條的內容如下: 1. 根據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5條第1項,非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的營利事業,如果有免稅所得,則在計算各項免稅所得時,除非第2項另有規定,可以直接明確歸屬的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可以自當年度該項免稅收入中減除,而不需要按照前2條的規定進行分攤不易直接歸屬的營業費用和利息支出。 2. 根據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5條第2項,對於營利事業持有的非屬於固定資產的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在年度結束之前如果還沒有出售,則應按照第3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計算應分攤的利息支出,并將該利息支出列為遞延費用。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出售時,再將該遞延費用轉列為當年度的費用。如果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已經出售,則應按照出售和未售部分的成本比例分別計算當年度的費用和遞延費用。 3. 根據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5條第3項,營利事業持有的非屬於固定資產的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在出售當年度,如果經運用後產生應稅收入和免稅收入,或者產生兩種以上的免稅收入,則應按照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和第3目的規定進行計算。 4. 根據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5條第4項,營利事業持有的非屬於固定資產的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在年度結束之前如果還沒有出售,如果經運用後產生應稅收入,則可以將當年度可以直接明確歸屬和依照第3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計算應分攤的利息支出列為當期費用,并且可以在計算該年度的課稅所得額時減除該費用。 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5條的相關參考資料包括: - 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依據該條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的計算方法是將本年度收入總額減去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所得額。 - 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和第3款:這些款項涉及到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利息支出的分攤計算方法。 - 財政部臺財稅第7526740號函釋:這是財政部在1975年10月14日針對土地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稅相關問題所作的釋示,解釋了計算分攤利息支出的辦法。 - 財政部臺財稅第862772號函:這是財政部在1997年12月27日針對免稅所得分攤營業費用和利息支出的計算公式做出的補充解釋。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釋義,請注意範例僅為參考,實際適用的範例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評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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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 5 條規定:「營利事業非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而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免稅所得之一者,於計算各該款免稅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