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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課稅所得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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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第 2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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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在中華民國境內執行業務或其他具有獨立性質活動所取得之
報酬
,依
所得稅
協定有關執行業務之規定,應課徵所得稅者,如能依
所得稅法
及相關
法令
規定提示相關帳簿、文據,得以業務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前項執行業務或其他具有獨立性質活動部分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者,如能提示相關合約及所得計算文件,得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就其於中華民國境內進行該等活動取得之所得課徵所得稅。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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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協定條款適用之解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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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所得課稅權之歸屬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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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減免規定之適用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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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課稅所得之計算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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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申報及退稅程序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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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消除雙重課稅規定之適用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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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證明之核發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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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相互協議及資訊交換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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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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