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9條,如果他方締約國的居住者在中華民國境內執行業務或其他具有獨立性質活動所得到的報酬,根據所得稅協定的相關規定應該徵收所得稅的話,如果能夠根據所得稅法和相關法令的規定提供相關的帳簿和文據,那麼可以將業務收入減除相關的成本和費用後的餘額作為所得額徵收所得稅。 此外,如果執行業務或其他具有獨立性質活動的一部分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如果能夠提供相關的合約和所得計算文件,可以向給付人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徵收其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該活動所得的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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