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1條解釋如下: 根據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1條第1項,對於他方締約國的居住者取得中華民國得課徵所得稅之所得,除了所得稅協定、本準則和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其稽徵程序應依據中華民國的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和相關法令辦理。 根據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1條第2項,如果中華民國的居住者依雙方締約國稅法的規定同時被視為雙方締約國的居住者,且根據適用的所得稅協定只能將其身分判定為他方締約國的居住者,那麼在中華民國對該居住者課徵所得稅的稽徵程序中,應依照原本適用的中華民國稅法有關規定辦理,不受前述協定判定的影響。 根據《中華民國與印度所得稅協定》,這條法條來自於協定的第27條,它規定了對於他方締約國的居住者取得中華民國得課徵所得稅之所得的稽徵程序。根據這個協定的規定,中華民國對於印度居住者的所得稅稽徵程序應適用中華民國的所得稅法和相關法令。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