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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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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取得所得稅協定規定中華民國得課徵所得稅之所得,除其適用之所得稅協定、本準則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其稽徵程序應依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 2.中華民國之居住者依雙方締約國稅法規定同為雙方締約國之居住者,且依適用之所得稅協定規定判定適用協定唯一居住者身分為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其於中華民國課徵所得稅適用之稽徵程序,依原適用之中華民國稅法有關規定辦理,不受前述協定判定之影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1條解釋如下: 根據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1條第1項,對於他方締約國的居住者取得中華民國得課徵所得稅之所得,除了所得稅協定、本準則和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其稽徵程序應依據中華民國的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和相關法令辦理。 根據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1條第2項,如果中華民國的居住者依雙方締約國稅法的規定同時被視為雙方締約國的居住者,且根據適用的所得稅協定只能將其身分判定為他方締約國的居住者,那麼在中華民國對該居住者課徵所得稅的稽徵程序中,應依照原本適用的中華民國稅法有關規定辦理,不受前述協定判定的影響。 根據《中華民國與印度所得稅協定》,這條法條來自於協定的第27條,它規定了對於他方締約國的居住者取得中華民國得課徵所得稅之所得的稽徵程序。根據這個協定的規定,中華民國對於印度居住者的所得稅稽徵程序應適用中華民國的所得稅法和相關法令。

  • 所得稅名詞
  • 法令名詞
  • 所得稅法法規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法規
  • 國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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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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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31 條規定:「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取得所得稅協定規定中華民國得課徵所得稅之所得,除其適用之所得稅協定、本準則及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