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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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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民國之居住者依所得稅協定有關消除重複課稅之規定申報國外稅額扣抵,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載有所得年度、項目、金額、適用稅率及已納稅額之納稅證明,其扣抵之限額及計算方式,依所得稅協定、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 2.依所得稅協定規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不得申報扣抵其因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36 條,中華民國的居住者如果要申報國外稅額的扣抵,必須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附上其他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證明文件,其中包括所得年度、項目、金額、適用稅率及已納稅額等相關資訊。扣抵金額的限額和計算方式,則依據所得稅協定、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和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此外,根據所得稅協定的規定,如果某些所得屬於其他締約國免予課稅,或者訂有上限稅率,則不能申報扣抵因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的國外稅額。

  • 所得稅名詞
  • 國稅名詞
  • 所得稅法法規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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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36 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居住者依所得稅協定有關消除重複課稅之規定申報國外稅額扣抵,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