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36 條,中華民國的居住者如果要申報國外稅額的扣抵,必須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附上其他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證明文件,其中包括所得年度、項目、金額、適用稅率及已納稅額等相關資訊。扣抵金額的限額和計算方式,則依據所得稅協定、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和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此外,根據所得稅協定的規定,如果某些所得屬於其他締約國免予課稅,或者訂有上限稅率,則不能申報扣抵因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的國外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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