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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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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民國之居住者依所得稅協定有關消除重複課稅之規定申報視同國外已納稅額扣抵,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供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載有其適用租稅減免之法律、所得額及減免稅額等相關資料之證明。
  2. 2.前項視同國外已納稅額,不包括他方締約國依其與第三國之所得稅協定所給予之國外稅額扣抵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7條,中華民國的居住者在申報所得稅結算時,如果符合所得稅協定中有關消除重複課稅的規定,他們可以視同已經在國外繳納了稅款。在申報時,需要提供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的文件,證明其適用的租稅減免法律、所得額和減免稅額等相關資料。 範例:如果一位中華民國的居住者在美國工作並繳納了所得稅,根據所得稅協定,他可以在中華民國申報所得稅時將在美國已繳納的稅款視為已經扣除,以避免重複課稅。 2. 然而,根據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7條,已經排除了他方締約國根據與第三國的所得稅協定提供的國外稅額扣抵金額。 範例:假設一位中華民國的居住者在香港工作並繳納了所得稅,根據中華民國和香港的所得稅協定,他在中華民國申報所得稅時,不能將在香港已繳納的稅款視為已經扣除,因為這部分稅款是根據中華民國和香港以外的第三國的稅法規定來扣抵的。

  • 所得稅名詞
  • 國稅名詞
  • 免稅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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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37 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居住者依所得稅協定有關消除重複課稅之規定申報視同國外已納稅額扣抵,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