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7條,中華民國的居住者在申報所得稅結算時,如果符合所得稅協定中有關消除重複課稅的規定,他們可以視同已經在國外繳納了稅款。在申報時,需要提供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的文件,證明其適用的租稅減免法律、所得額和減免稅額等相關資料。 範例:如果一位中華民國的居住者在美國工作並繳納了所得稅,根據所得稅協定,他可以在中華民國申報所得稅時將在美國已繳納的稅款視為已經扣除,以避免重複課稅。 2. 然而,根據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7條,已經排除了他方締約國根據與第三國的所得稅協定提供的國外稅額扣抵金額。 範例:假設一位中華民國的居住者在香港工作並繳納了所得稅,根據中華民國和香港的所得稅協定,他在中華民國申報所得稅時,不能將在香港已繳納的稅款視為已經扣除,因為這部分稅款是根據中華民國和香港以外的第三國的稅法規定來扣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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