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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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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取得屬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短繳或溢退之稅款,得分別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總局)彙總補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35 條,居住在他方締約國的個人若取得符合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扣繳範圍所得,且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短繳或溢退稅款,可以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的國稅局(總局)進行補稅。例如,如果某人居住在國家A,因某些所得未按照所得稅法規定進行扣繳,導致稅款短繳或溢退,該人可以向國家A的國稅局申請補繳或退還稅款。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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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35 條規定:「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取得屬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短繳或溢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