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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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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本準則規定調查或審案件,依適用之所得稅協定規定得與他方締約國主管機關相互協議或磋商,認有洽商他方締約國意見必要者,應敘明中、英文理由及相關事實,函請中華民國主管機關審查後洽他方締約國主管機關相互協議或磋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40條的規定,當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需要依該準則進行調查或審核案件時,他們可以與其他締約國的主管機關進行相互協議或磋商。如果他們認為需要與其他締約國協商的意見,他們必須提供中、英文的理由和相關事實,函請中華民國主管機關審查後再與其他締約國的主管機關進行協商。 舉例來說,假設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的調查人員在調查一個涉及兩個締約國的案件時,他們可能會發現一些有關所得稅協定的細節或爭議。他們可以根據查核準則第40條的規定,向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提出要求與其他締約國的主管機關進行協商。在函件中,他們必須清楚說明他們的理由和相關事實,並請求中華民國主管機關審查後與其他締約國的主管機關進行協商。根據中華民國主管機關的審查結果,他們可能與其他締約國的主管機關進一步討論協商相關事宜。

  • 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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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40 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本準則規定調查或審核案件,依適用之所得稅協定規定得與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