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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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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協定相互協議程序之規定,所得稅協定規定之人就他方締約國或雙方締約國之課稅不符合所得稅協定之情形,得依規定提出相互協議程序申請者,其提出申請之程序,及中華民國主管機關受理該項申請、據以與他方締約國主管機關進行相互協議程序或受理他方締約國主管機關依適用之所得稅協定提出相互協議程序請求案件之事宜,由財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41 條規定了相互協議程序的申請及處理程序。根據這一條款,如果某個人認為其課稅情況不符合所得稅協定的規定,他可以依照規定提出相互協議程序的申請。申請的程序以及中華民國主管機關處理這些申請的事宜,包括接受申請,與對方締約國主管機關進行相互協議程序,或者處理對方締約國主管機關根據適用的所得稅協定提出的相互協議程序請求案件,這些事宜將由財政部來定義。

  • 所得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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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41 條規定:「依所得稅協定相互協議程序之規定,所得稅協定規定之人就他方締約國或雙方締約國之課稅不符合所得稅協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