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42條的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將居住者所取得的他方締約國相關所得資料建檔,並每年底彙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歸戶運用。此條款主要是為了確保稅務機關能夠獲取並處理居住者在其他國家所獲得的相關所得資料。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110.01.15):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02&id=1070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