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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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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取得前四條規定以外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所得稅協定規定,應減免所得稅者,應檢附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及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准。其屬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稅捐稽徵機關於核准時,應副知扣繳義務人免予辦理扣繳。
  2. 2.前項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者,得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檢附前項規定文件,併同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減免稅之所得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所得稅協定查核准則第27條第1項,他方締約國的居住者取得中華民國境內非前四條規定的所得時,如果根據所得稅協定可以享受減免所得稅的話,必須向給付人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的居住者證明和相關所得的證明文件。另外,如果該所得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的扣繳範圍,稅捐稽徵機關在核准時應通知扣繳義務人免予辦理扣繳。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人是居住在美國並且在台灣營業的公司支付給他薪水,根據台灣和美國之間的所得稅協定,他可以申請在台灣的所得稅中減免他在美國已經繳納過的稅款。他需要向美國稅務機關取得居住者證明以及他在台灣營業的公司支付給他的薪水的相關證明文件,並向台灣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2. 根據所得稅協定查核准則第27條第2項,符合他方締約國所得稅法規定需要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的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可以檢附上述文件,並同時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該居住者可以減免稅款的所得額。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人是居住在德國並且在台灣從事自營業務,他需要辦理台灣的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可以同時檢附德國稅務機關出具的居住者證明和他在台灣自營業務的相關證明文件,並申請適用台灣與德國之間的所得稅協定,由台灣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他可以減免的稅款金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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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27 條規定:「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取得前四條規定以外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所得稅協定規定,應減免所得稅者,應檢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