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所得稅協定查核准則第27條第1項,他方締約國的居住者取得中華民國境內非前四條規定的所得時,如果根據所得稅協定可以享受減免所得稅的話,必須向給付人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的居住者證明和相關所得的證明文件。另外,如果該所得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的扣繳範圍,稅捐稽徵機關在核准時應通知扣繳義務人免予辦理扣繳。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人是居住在美國並且在台灣營業的公司支付給他薪水,根據台灣和美國之間的所得稅協定,他可以申請在台灣的所得稅中減免他在美國已經繳納過的稅款。他需要向美國稅務機關取得居住者證明以及他在台灣營業的公司支付給他的薪水的相關證明文件,並向台灣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2. 根據所得稅協定查核准則第27條第2項,符合他方締約國所得稅法規定需要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的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可以檢附上述文件,並同時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該居住者可以減免稅款的所得額。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人是居住在德國並且在台灣從事自營業務,他需要辦理台灣的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可以同時檢附德國稅務機關出具的居住者證明和他在台灣自營業務的相關證明文件,並申請適用台灣與德國之間的所得稅協定,由台灣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他可以減免的稅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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