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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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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他方締約國之企業以船舶或航空器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之利潤,依所得稅協定有關國際運輸之規定,應減免所得稅者,應依其適用之所得稅協定條文規定,檢附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或實際管理處所位於他方締約國之證明及符合所得稅協定減免稅規定之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准減免所得稅。其屬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稅捐稽徵機關於核准時,應副知扣繳義務人免予辦理扣繳。
  2. 2.前項企業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者,得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檢附前項規定之文件,併同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減免稅之所得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4條的規定,針對他方締約國的企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國際運輸業務所得的利潤,如果根據所得稅協定的相關規定可以豁免支付稅款,則該企業可以根據所得稅協定的條文提供有關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的居住者證明或證明其實際管理處所位於該他方締約國,以及符合所得稅協定減免稅規定的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向其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對於這類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的扣繳範圍的所得,當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減免時,應通知扣繳義務人免除扣繳義務。 此外,根據同一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4條的第2項規定,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需要辦理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的企業,可以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提供前述規定所需要的文件,並同時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可以減免稅的所得額。 參考資料:《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財稅二字第0980084530號函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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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24 條規定:「他方締約國之企業以船舶或航空器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之利潤,依所得稅協定有關國際運輸之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