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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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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所得稅協定有關常設機構之規定,他方締約國之企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建築、營建、安裝或裝配工程之存續期間超過一定期間,構成或視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常設機構者,其存續期間之計算,應自承包商開始進行建築、營建、安裝或裝配工作(含任何準備工作)之日起算,至工作完成或工程永久終止,並包括季節性或短暫性因素所造成之停工。工程如轉包予次承包商,該期間之計算應包括轉包之工程期間。
  2. 2.前項所稱建築、營建、安裝或裝配工程,包括房屋、道路、橋樑或溝等工程之建築、翻修、鑿通、疏濬、輸油管之舖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8條,當一方締約國的企業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建築、營建、安裝或裝配工程時,如果該企業在中華民國有超過一定期間的存續期間,則視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常設機構。該存續期間的計算從承包商開始進行建築、營建、安裝或裝配工作(包括任何準備工作)的日期開始,至工作完成或工程永久終止,並且考慮到季節性或短暫性因素所造成的停工。如果該工程轉包給次承包商,則該期間的計算應包括轉包的工程期間。 例如,假設A國的建築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承包了一個建築工程,該工程從2020年1月1日開始進行,預計於2022年12月31日完成。根據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8條,該建築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存續期間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並考慮到任何季節性或短暫性的停工時間。 值得注意的是,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8條僅提供了有關常設機構的計算方式,具體的稅務規定和稅率則需要參考中華民國的內部稅法和所得稅協定中的相關規定。

  • 所得稅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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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8 條規定:「依所得稅協定有關常設機構之規定,他方締約國之企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建築、營建、安裝或裝配工程之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