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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指經各該國政府准稅籍登記或類似稅籍登記者。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各該國稅法規定得免辦稅籍登記或類似稅籍登記。 (二)各該國政府未課徵營業稅或類似稅捐者,應經各該國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許可成立。 二、展覽:指為拓展業務,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陳列或展示本事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貨物或勞務活動。 三、臨時商務活動:指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差旅、人才培訓、考察、市場調查、採購、舉辦或參加國際會議、招商、交流、行銷說明會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與本事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商務活動。 四、加值型營業稅(以下簡稱營業稅):指向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支付之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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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時,可以根據《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第2條的規定申請退還營業稅。根據該辦法的定義,外國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指的是已經通過各該國政府核准稅籍登記或類似稅籍登記的機關團體或組織,但符合某些情形的則不在此限。而展覽則指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陳列或展示貨物或勞務活動,而臨時商務活動則指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的差旅、人才培訓、考察、市場調查、採購、會議、招商、交流、行銷說明會等商務活動。 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沒有提到具體的申請退還營業稅的程序與條件。所以,關於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的具體辦法與細則,我無法給出確定的回答。建議你可以參考更具體的法規或法案進一步瞭解相關程序和條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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