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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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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七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一年期間之計算,自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之初次入境日起算一年。一年期間屆滿,自屆滿日之翌日或再次入境日重新起算。
  2. 2.本法第七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一定金額,按前項所定期間取得應稅憑證總計金額計算之營業稅達新臺幣五千元。其計算公式如下: 營業稅=應稅憑證總計金額÷(1 +徵收率)×徵收率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經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准退還營業稅,於第五條規定期限內再提出同一年期間之其他應稅憑證申請退還營業稅者,其申請退稅金額不受前項所定一定金額之限制。
  3. 3.第二項營業稅,尾數不滿新臺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第3條,外國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可以申請退還營業稅。這個法規有以下幾點釋義: 1. 根據本法第7條之一第3項,計算一年期間時,從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的初次入境日起算,一年屆滿之後,從屆滿日之翌日或再次入境日重新起算。 2. 根據本法第7條之一第3項,如果在前述一年期間內,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的應稅憑證總計金額達新臺幣5000元,則可以按照以下計算公式計算營業稅:營業稅 = 應稅憑證總計金額 / (1 + 徵收率) × 徵收率。如果在第5條規定的期限內再次提交同一年期間的其他應稅憑證申請退還營業稅,則不受上述新臺幣5000元的限制。 3. 第2項的營業稅計算結果,如果尾數不滿新臺幣1元,則按四捨五入計算。 這些釋義可以基於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第3條來解讀,這些資料的參考來源都是根據最新版本的相關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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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法第七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一年期間之計算,自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