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指經各該國政府核准稅籍登記或類似稅籍登記者。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各該國稅法規定得免辦稅籍登記或類似稅籍登記。 (二)各該國政府未課徵營業稅或類似稅捐者,應經各該國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許可成立。 二、展覽:指為拓展業務,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陳列或展示本事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貨物或勞務活動。 三、臨時商務活動:指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差旅、人才培訓、考察、市場調查、採購、舉辦或參加國際會議、招商、交流、行銷說明會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與本事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商務活動。 四、加值型營業稅(以下簡稱營業稅):指向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支付之營業稅。
受理退稅申請之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如下: 一、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自行或委託境外代理人申請者,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二、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委託境內代理人申請者,為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
本辦法於年度中施行者,第三條第二項之一定金額標準,該年度按施行月份數占十二月份之比例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