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 第 8 條
本辦法於年度中施行者,第三條第二項之一定金額標準,該年度按施行月份數占十二月份之比例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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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找到關於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的相關法條或規定。因此,我無法針對此問題提供具體的釋義或例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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