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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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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第五條第一項申請案件,經審查准退還營業稅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劃撥退稅: (一)以新臺幣撥付至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指定之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帳戶。 (二)以外幣撥付至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指定之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金融機構帳戶。 二、支票退稅:以新臺幣支票郵寄至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指定之受款人及收受地址。
  2. 2.前項第一款第二目以外幣撥付款項者,應就應退稅款扣除貨幣兌換與劃撥之手續費及其他撥付相關費用後,以餘額撥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可以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申請案件後,可以以劃撥退稅或支票退稅兩種方式進行退稅。 劃撥退稅的方式有以下兩種: 1. 以新台幣撥付至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指定的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帳戶。 2. 以外幣撥付至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指定的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金融機構帳戶。 支票退稅的方式是以新台幣支票郵寄至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指定的受款人及收受地址。 如果以外幣撥付款項,則在計算應退稅款後需要扣除貨幣兌換與劃撥的手續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然後以餘額進行撥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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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第五條第一項申請案件,經審查核准退還營業稅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劃撥退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