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 第 6 條
受理退稅申請之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如下: 一、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自行或委託境外代理人申請者,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二、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委託境內代理人申請者,為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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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營業稅法第6條,外國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時,可以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根據實施辦法第6條的規定,申請退稅的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如下:如果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自行或委託境外代理人申請退稅,則應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受理。如果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委託境內代理人申請退稅,則應由代理人所在地的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受理。 例如,如果一家美國的藝術機構在台灣舉辦展覽,並委託台灣的藝術代理人申請退稅,則該申請應由臺北國稅局受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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