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8條規定了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的銷售價格計算方式。根據該條例,納稅義務人在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時,其銷售價格應指的是銷售時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需要注意的是,該次銷售中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不會被計入銷售價格之內。 另外,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8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前述的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也是應徵貨物稅或營業稅的貨物或勞務,那麼在計算銷售價格時需要加上貨物稅額和營業稅額。具體來說,這意味著在計算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的銷售價格時,需要將貨物稅和營業稅的金額納入考量。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特種貨物的銷售價格是100元,並且應徵10%的貨物稅和5%的營業稅。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8條的規定,如果該特種貨物也屬於應徵貨物稅和營業稅的範疇,那麼計算其銷售價格時,需要將貨物稅和營業稅的金額納入考量。因此,最終的銷售價格應為100元 + 10%的貨物稅(10元) + 5%的營業稅(5元),即為115元。
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不在其內。 前項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如係應徵貨物稅或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其銷售價格應加計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在內。
立法理由參照營業稅法第十六條,定明銷售價格之計算方式。
參照營業稅法第十六條,定明銷售價格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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