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9產製特種貨物而出廠當月無銷售價格之稅基計算方式

快速跳轉

產製廠商出廠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當月無銷售價格者,以該貨物上月或最近月份之銷售價格為準;其無上月或最近月份之銷售價格者,以類似貨物之銷售價格計算之;其為新製貨物或無類似貨物者,得暫以該貨物之製造成本加計利潤、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作為銷售價格,銷售後再按其銷售價格調整徵收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中,我們可以得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9條針對產製特種貨物的稅基計算方式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根據該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的規定,產製廠商出廠的特種貨物,若當月無銷售價格,則有以下幾種計算方式:首先,可以以該貨物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為準;其次,如果沒有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則可以以類似貨物的銷售價格計算;再者,若是新製的貨物或者沒有類似貨物,則暫時可以使用該貨物的製造成本加計利潤、貨物稅額和營業稅額作為銷售價格,待銷售後再按其銷售價格進行調整徵收。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食品公司製造了一種新的特種食品,而該月份沒有銷售價格,根據這項法規,該公司可以先暫時以製造成本加計利潤、貨物稅額和營業稅額作為銷售價格,等待銷售後再依據實際的銷售價格進行稅款調整。

立法沿革 1

(1000415 制定)

產製廠商出廠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當月無銷售價格者,以該貨物上月或最近月份之銷售價格為準;其無上月或最近月份之銷售價格者,以類似貨物之銷售價格計算之;其為新製貨物或無類似貨物者,得暫以該貨物之製造成本加計利潤、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作為銷售價格,俟銷售後再按其銷售價格調整徵收之。

立法理由定明產製廠商產製特種貨物而出廠當月無銷售價格者,其稅基之計算方式,以資明確。

(1000415 制定)

定明產製廠商產製特種貨物而出廠當月無銷售價格者,其稅基之計算方式,以資明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9 條規定:「產製廠商出廠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當月無銷售價格者,以該貨物上月或最近月份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