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廠商出廠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當月無銷售價格者,以該貨物上月或最近月份之銷售價格為準;其無上月或最近月份之銷售價格者,以類似貨物之銷售價格計算之;其為新製貨物或無類似貨物者,得暫以該貨物之製造成本加計利潤、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作為銷售價格,俟銷售後再按其銷售價格調整徵收之。
從上述法規中,我們可以得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9條針對產製特種貨物的稅基計算方式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根據該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的規定,產製廠商出廠的特種貨物,若當月無銷售價格,則有以下幾種計算方式:首先,可以以該貨物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為準;其次,如果沒有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則可以以類似貨物的銷售價格計算;再者,若是新製的貨物或者沒有類似貨物,則暫時可以使用該貨物的製造成本加計利潤、貨物稅額和營業稅額作為銷售價格,待銷售後再按其銷售價格進行調整徵收。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食品公司製造了一種新的特種食品,而該月份沒有銷售價格,根據這項法規,該公司可以先暫時以製造成本加計利潤、貨物稅額和營業稅額作為銷售價格,等待銷售後再依據實際的銷售價格進行稅款調整。
產製廠商出廠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當月無銷售價格者,以該貨物上月或最近月份之銷售價格為準;其無上月或最近月份之銷售價格者,以類似貨物之銷售價格計算之;其為新製貨物或無類似貨物者,得暫以該貨物之製造成本加計利潤、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作為銷售價格,俟銷售後再按其銷售價格調整徵收之。
立法理由定明產製廠商產製特種貨物而出廠當月無銷售價格者,其稅基之計算方式,以資明確。
定明產製廠商產製特種貨物而出廠當月無銷售價格者,其稅基之計算方式,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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