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廠商歇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同時將生產機器與存餘原料之讓售或存置情形一併報明,其有未經完稅特種貨物,仍應繳清稅款;如有違章案件,應俟結案,始准註銷登記。
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產製廠商如欲歇業,需於事實發生的次日起算十五日內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同時,產製廠商還需報告生產機器的讓售或存置情況,以及存留的原料數量。對於未經完稅的特種貨物,產製廠商仍需繳清相應的稅款。如果存在違章案件,則需等待案件結束後方可註銷登記。 參考資料: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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