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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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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廠商歇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同時將生產機器與存餘原料之讓售或存置情形一併報明,其有未經完稅特種貨物,仍應繳清稅款;如有違章案件,應結案,始准註銷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產製廠商如欲歇業,需於事實發生的次日起算十五日內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同時,產製廠商還需報告生產機器的讓售或存置情況,以及存留的原料數量。對於未經完稅的特種貨物,產製廠商仍需繳清相應的稅款。如果存在違章案件,則需等待案件結束後方可註銷登記。 參考資料: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 註銷名詞
  • 特種貨物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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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產製廠商歇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同時將生產機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