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二項之廠商登記表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重新填具廠商登記表,註明變更事項,並檢送變更部分證件及其影本,申請變更登記,其處理程序與第一次辦理產製廠商登記同。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的條文解釋如下:根據前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若廠商登記表上的事項有任何變更,該廠商應在變更事實發生的次日起算的十五日內,重新填寫廠商登記表,註明變更事項,並提供相關變更部分的證件及其影本,申請進行變更登記。而進行變更登記的程序與初次辦理產製廠商登記的程序相同。 根據資料提供的法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的詳細內容尚未提及,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和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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