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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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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二項之廠商登記表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重新填具廠商登記表,註明變更事項,並檢送變更部分證件及其影本,申請變更登記,其處理程序與第一次辦理產製廠商登記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的條文解釋如下:根據前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若廠商登記表上的事項有任何變更,該廠商應在變更事實發生的次日起算的十五日內,重新填寫廠商登記表,註明變更事項,並提供相關變更部分的證件及其影本,申請進行變更登記。而進行變更登記的程序與初次辦理產製廠商登記的程序相同。 根據資料提供的法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的詳細內容尚未提及,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和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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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前條第二項之廠商登記表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重新填具廠商登記表,註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