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納稅義務人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設置並保存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使用統一發票的納稅義務人應遵守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的規定,包括設立並保存帳簿、憑證和會計紀錄。 根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的規定,對外營業事項的發生,營利事業應在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予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給予他人的憑證應按次編號並自留存根或副本。 這意味著使用統一發票的納稅義務人在進行外部交易時,應該在交易發生時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在交易時給予他人憑證,如銷貨發票。此外,給予他人的憑證應按次編號並保留其根據和副本。 根據參考資料中引用的法令,可以舉出一個案例,以說明未遵守上述規定的後果。根據裁判書中的情況描述,被告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卻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並將其用作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違反了行為時營業稅法第33條和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的規定。根據法令的規定,被告應被追繳營業稅款並處以罰鍰。這個案例說明了未遵守相關規定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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