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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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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產製廠商應設置下列輔助帳簿: 一、原料明細分類帳:根據進貨發票及製造部門之領料、退料憑證等記載;主要原料均應辦理入倉手續。 二、製成品明細分類帳:根據製造部門之交班竣工報告表,及其入倉、出廠或移付加工通知單等,按類名分別記載。 三、倉儲登記簿:各倉棧分別設立,記載原料、製成品及半製品等收發數量。 四、免稅登記簿:記載出廠應稅特種貨物依法免稅事項。 五、原料免稅登記簿:記載有關以應稅特種貨物加工為另一應稅特種貨物之免稅原料,及其入廠、領用事項。 六、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登記簿:根據銷貨退回及有關倉儲、加工等紀錄憑證,分按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情形,詳實記錄掉換、補充或損耗之數量。
  2. 2.產製廠商原有設立帳簿,具有前項各款帳簿之性質及功能者,得報經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並繼續沿用,或酌為增減修正。
  3. 3.規模狹小之產製廠商,對於設置第一項各款輔助帳簿確有困難者,得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准,以規定格式之產銷日記簿替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了產製廠商應設置的輔助帳簿,包括原料明細分類帳、製成品明細分類帳、倉儲登記簿、免稅登記簿、原料免稅登記簿以及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登記簿。 根據參考資料《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產製廠商應設置以下輔助帳簿: 1. 原料明細分類帳:記錄進貨發票、製造部門的領料和退料憑證等,主要原料必須辦理入倉手續。 2. 製成品明細分類帳:根據製造部門的交班竣工報告表、入倉、出廠或移付加工通知單等,按類名分別記載。 3. 倉儲登記簿:每個倉庫分別設立,記錄原料、製成品和半製品的收發數量。 4. 免稅登記簿:記錄出廠應稅特種貨物依法免稅的事項。 5. 原料免稅登記簿:記錄與應稅特種貨物加工為其他應稅特種貨物的免稅原料,以及其入廠和領用事項。 6. 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登記簿:根據銷貨退回和相關的倉儲、加工等記錄憑證,詳細記錄掉換、補充或損耗的數量。 同時,根據第 2 條,如果產製廠商已有設立具有相同性質和功能的帳簿,可以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查並繼續使用該帳簿,或進行增減修正。根據第 3 條,規模較小的產製廠商如果確實難以設置第一項規定的輔助帳簿,可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以規定格式的產銷日記簿替代。 這些規定在確保產製廠商正確記錄和報告稅務資訊方面非常重要,有助於稽徵機關對其稅務情況進行監控和審查。

  • 特種貨物名詞
  • 記錄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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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產製廠商應設置下列輔助帳簿: 一、原料明細分類帳:根據進貨發票及製造部門之領料、退料憑證等記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