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了產製廠商應設置的輔助帳簿,包括原料明細分類帳、製成品明細分類帳、倉儲登記簿、免稅登記簿、原料免稅登記簿以及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登記簿。 根據參考資料《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產製廠商應設置以下輔助帳簿: 1. 原料明細分類帳:記錄進貨發票、製造部門的領料和退料憑證等,主要原料必須辦理入倉手續。 2. 製成品明細分類帳:根據製造部門的交班竣工報告表、入倉、出廠或移付加工通知單等,按類名分別記載。 3. 倉儲登記簿:每個倉庫分別設立,記錄原料、製成品和半製品的收發數量。 4. 免稅登記簿:記錄出廠應稅特種貨物依法免稅的事項。 5. 原料免稅登記簿:記錄與應稅特種貨物加工為其他應稅特種貨物的免稅原料,以及其入廠和領用事項。 6. 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登記簿:根據銷貨退回和相關的倉儲、加工等記錄憑證,詳細記錄掉換、補充或損耗的數量。 同時,根據第 2 條,如果產製廠商已有設立具有相同性質和功能的帳簿,可以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查並繼續使用該帳簿,或進行增減修正。根據第 3 條,規模較小的產製廠商如果確實難以設置第一項規定的輔助帳簿,可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以規定格式的產銷日記簿替代。 這些規定在確保產製廠商正確記錄和報告稅務資訊方面非常重要,有助於稽徵機關對其稅務情況進行監控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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