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用詞,定義如下: 一、進口特種貨物之收貨人,指提貨單或進口艙單記載之收貨人。 二、進口特種貨物之提貨單持有人,指因向收貨人受讓提貨單所載特種貨物而持有提貨單,或因受收貨人或受讓人委託而以自己名義向海關申報進口之人。 三、進口特種貨物之持有人,指持有進口應稅未稅特種貨物之人。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定義了進口特種貨物的收貨人、提貨單持有人和持有人。 根據該條的定義,進口特種貨物的收貨人指的是在提貨單或進口艙單上記載的收貨人。進口特種貨物的提貨單持有人則指因向收貨人受讓提貨單而持有該提貨單,或者是因為受收貨人或受讓人委託而以自己的名義向海關申報進口的人。而進口特種貨物的持有人指的是持有進口應稅但尚未稅額的特種貨物的人。 這些定義的來源可以參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具體是該條例的第七條。根據這些定義,我們可以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如果一個人在進口特種貨物時獲得了提貨單並成為提貨單持有人,則根據這個定義,他被賦予了以自己名義向海關申報進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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