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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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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因強制執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其起算日以所有權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因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者,其起算日以所有權人原取得被徵收土地之日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依法計算持有期間時,對於因強制執行而在不動產登記之前已經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情況,持有期間的起算日為該所有權人取得權利移轉證書的日期。而對於因區段徵收而領回抵價地的情況,持有期間的起算日則是該所有權人原先取得被徵收土地的日期。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納稅義務,並防止納稅人透過特定手段規避稅務責任。根據相關案例,比如經強制執行或區段徵收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情況,持有期間的起算日會有特殊的規定,以確保納稅人按照法律規定繳納應納稅款項。 參考資料: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 - 相關案例:最高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10000330990 號函釋、最高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10000462310號函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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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因強制執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其起算日以所有權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