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所稱營業人,指以會員制方式經營之機關、事業機構、團體及其他組織。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明確指出,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所指的營業人,是指以會員制方式經營的機關、事業機構、團體及其他組織。具體而言,這些營業人是以提供特種貨物及勞務為主要業務的組織,並且以會員制度來管理與提供其服務。 根據資料顯示,營業稅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中規定了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機構、團體、組織可以被視為營業人,而該部分的參考資料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這些組織在提供貨物或勞務的過程中,會被視為營業人,需要依法納稅。但是,具體的負擔營業稅的法規定可能可以因習慣或約定而有所改變,例如在商家與買受人之間的協議中,可以由買受人負擔營業稅。因此,根據這些資料,我們無法確定具體是由誰來負擔營業稅,必須參考實際的情況和當事人之間的協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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