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共有兩項規定,針對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的情況: 1. 根據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所有權人若因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新房地,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認定。 2. 前項規定所述的非自願離職及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由財政部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根據最新參考資料,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相關範例及具體細節目前無法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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