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五條第四款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之一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條例第5條第4款中所指的「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指的是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或其他依法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並且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的情形。具體來說,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農業用地移轉時,符合一定要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規定授權地方政府權衡量稅賦收入、產業發展、一定規模及其他條件,決定是否同意農業用地移轉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此外,該條例也提到其他依法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但具體未加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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