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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五條第四款所稱經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之一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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