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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實施辦法 第 6 條

  1. 1.營利事業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要件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交通部申請審定為依本法第二十四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營利事業。交通部應於營利事業申請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其經審定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前段及第五款規定者,交通部應發營利事業審定函。
  2. 2.前項營利事業應於辦理取得審定函當年度或次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本法第二十四條之四第二項規定計算其海運業務收入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以該年度為選定適用之年度。營利事業一經辦理結算申報選定適用該條規定,應連續適用十年,不得變更。
  3. 3.營利事業選定適用本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規定者,應於前項適用期間內,辦理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二個月以前,檢具營利事業及其子公司營運船舶明細表,向交通部申請核發依本法第二十四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適用範圍證明函。交通部受理時,應併同審核營利事業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要件之情形,其經審核符合者,應予核發適用範圍證明函;如有不符,應即撤銷廢止其審定函,並不予核發適用範圍證明函。交通部應於營利事業申請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核,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4. 4.第一項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前項所定之營利事業及其子公司營運船舶明細表及適用範圍證明函之格式,由交通部定之。
  5. 5.交通部核發審定函及適用範圍證明函時,應副知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及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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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實施辦法第6條,營利事業可以向交通部申請核定適用該法條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交通部在收到申請後,應在申請次日起兩個月內進行審定,並核發營利事業審定函給符合規定的營利事業。營利事業在取得審定函後,應在當年度或次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適用該法條,並連續適用十年,不得更改。在適用期間內,營利事業應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兩個月,向交通部申請核發適用範圍證明函,提供營利事業及其子公司的營運船舶明細表。交通部在收到申請後,應在申請次日起一個月內進行審核,並核發適用範圍證明函給符合規定的營利事業。相關的證明文件和適用範圍證明函的格式由交通部制定。在核發審定函和適用範圍證明函時,交通部應副知營利事業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和財政部賦稅署。 參考資料: - 所得稅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1 - 稅捐稽徵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80001 - 交通部網站:https://www.motc.gov.tw/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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