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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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分配,由行政院視各該用途業務需求及財務狀況統籌調配;任一用途之獲配金額,不得低於餘額百分之十。
- 2.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受配機關,分別為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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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規資料,「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分配,由行政院視各該用途業務需求及財務狀況統籌調配;任一用途之獲配金額,不得低於餘額百分之十。 2.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受配機關,分別為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 根據第1點規定,中央政府將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的餘額扣除後,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的支出。具體的分配由行政院根據需求和財務狀況進行統籌調配,並且任何一個用途的獲配金額都不能低於餘額的百分之十。 根據第2點規定,受配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的機關分別為內政部和衛生福利部。 這些資料的參考來源可以是「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本身,以及行政院相關部門的公告或官方文件。這些法規和規定可能是最新的版本,因此需要對相關文件進行查閱以確保資訊的準確性。
- 所得稅名詞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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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