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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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住宅政策:住宅貸款利息差額補貼、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興建及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補助地方政府興辦住宅相關支出、提升居住品質及住宅市場資訊等相關支出。 二、長期照顧服務:長期照顧之政策推動、長期照顧服務提供、促進並均衡服務與人力資源發展、長期照顧服務法所設置特種基金、因應需求人口成長新增服務量或型態之費用、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研究及創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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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4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後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的餘額,用於住宅政策和長期照顧服務支出的範圍如下: 一、住宅政策:包括住宅貸款利息差額補貼、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興建及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補助地方政府興辦住宅相關支出、提升居住品質及住宅市場資訊等相關支出。 例如,可以將一部分收入用於補貼住宅貸款利息,在提供財務支援幫助民眾購屋的同時,進一步推動住宅市場的發展。 二、長期照顧服務:包括長期照顧政策的推動、長期照顧服務的提供、促進並均衡發展服務和人力資源、設立特種基金支援長期照顧服務法等,並根據需求人口的增加,因應服務量或服務型態的改變,提供相應的費用支持,提升服務品質和效率,進行研究和創新。 例如,可以將一部分收入用於推動長期照顧政策,提供長期照顧服務,並加強相關的研究和創新,以滿足人口老化的需求。
- 所得稅名詞
- 長期照顧服務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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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